关于印发《清新区交通运输局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运输企业,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了加强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制订《清新区交通运输局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2017年4月10日
抄送:清远市城北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清远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粤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新分公司、清远市金宇小客车出租有限公司清新分公司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
为了加强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二、公文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公文印发前,必须进行两次以上校对,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
三、在日常工作中用字规范,单位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宣传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
四、在主办的局网站上用字规范,不出现错别字、繁体 字、异体字。
五、把普通话作为公务用语,在公务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
六、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公务员要求,未达到标准的人员必须继续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七、将普通话水平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核的主要参考内容之一。
八、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创建的内容,提高机关干部人员规范用语、用字的自觉性。
九、加强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正确使用普通话服务和规范汉字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